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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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一、人身损害的概述
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这种赔偿的主体是赔偿义务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健全的权利,而赔偿的内容包括受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和精神损害二个部分,要求赔偿的权利人,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饲养狗伤人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赔偿的义务人则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类:1、故意或过失伤害公民的人身损赔;2、交通事故人身损赔;3、医疗事故人身损赔;4、校园事故人身损赔;5、产品责任人身损赔;6、触电人身损赔;7、环境污染人身损赔。
以上所列案类中,本文仅分析其人身损赔部分,但往往有其它财产的损害一并发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一并处理。
二、侵权人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1、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两者之间是两个概念,但这二个概念其……有重叠的地方,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就是赔偿义务人,但有时又不同一。
2、赔偿义务的确定方法及担责。
⑴、有行为能力的公民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义务(打架的致害人,交通事故的司机等)。
⑵、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包括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或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是共同赔偿义务人。
⑶、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按比例由行为人担责。
⑷、共同危险人对他人人身安全实施了危及安全的行为并造成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共同危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共同赔偿义务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损害后果不由其行为造成的除外。
⑸、财产所有人对自己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的应承担责任(特别是在财产使用中出现的损害行为较多)。
⑹、因第三人的过错(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赔偿义务人。
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故雇主或雇主和雇员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⑻、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成为连带赔偿主体。帮工人因第三人原因自身受损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⑼、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损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的受损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雇主担责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几类常见的人身损害责任及举证
1、打架互殴案件的人身损赔,其主举证责任是: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根据起因、事态的发展过程按责承担赔偿责任,按比例去……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互抵部分。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其主举证原则是谁举张谁举证,该类案主要是考虑路权原则处理。
3、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原则倒置,但原告也应举出相应的证据。
4、校园事故人身损害,根据规定,学校承担的是管理教育职能,如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方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5、产品责任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其举证责任倒置。
6、加工承揽或汽修等在承担或修理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承揽人或修理人担责,但定作人定作、指示或选伯有过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财产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包括道路、桥梁、堆放物、树木倾倒等)因在不当行使其权利时,致人损害的由管理者、所有者担责,举证责任谁举证谁举张。
另外,因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损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补偿的,应当予以补偿。
四、赔偿权利人的确定
一般人身受损的案件,受害人均可成为赔偿权利人:
1、一般轻微伤或轻伤者,其人身受损人为赔偿权利人。
2、人身被致残者或死亡者,赔偿权利人有被致残者本人、受致残人扶养、抚养、赡养的人为赔偿权利人。
五、赔偿标准
1、赔偿项目
⑴、(17条)受害人受人身损害的造成的损失,可以获赔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⑵、如受害人身体致残,除上述项目外,还需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⑶、如受害人死亡的,除抢救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工资等合理费用。
2、精神损赔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情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侵权承担上列责任外,还可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的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赔偿标准
⑴、医疗费按实际的合理,必要的原则按实计算,但后期治疗费一般可另行处理,但如鉴定结论明确的除外。
⑵、误工费的计算,以住院治疗耽误的时间计算,如定残则到定残的前一天止
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 ,按浙江省标准计算,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⑶、护理费:①护理人原则为一人;②护理是必须的;③护理人的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④护理人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⑤时间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但最长不超过20的。
⑷、交通费:实际、合理、必要的。
⑸、住院伙食补助,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⑹、残疾赔偿金,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等级)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作调整。
⑺、残具器具费按普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⑻、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个月总额计算
⑼、被扶养人生活费:①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③被扶养人未成年的,计算到18周岁;④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的按五年计算;⑤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⑥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⑽、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上传时间:2006-07-19 23:33:47   【评论】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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