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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老师说,光是修车就花了7000多元,“右侧前后门,右后尾灯,平衡杆……换的换修的修,我去做了鉴定,车子贬值22200元。”
交警认定,货车司机小蒋负全责,丁老师无责。
他告到西湖法院,要求小蒋和他所属的之江运输公司赔偿维修费、评估费、贬值费、交通费共计30084元。
两被告对“贬值费”一项都有异议,之江运输公司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在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之内,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西湖法院认为,小蒋的过错行为导致丁老师的车辆受损,给他的出行带来不便,应该承担车辆维修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费以及交通费用,由于之江运输公司是肇事车的车主,小蒋只是驾驶员,所以责任由之江运输公司承担。法院重新指定了评估单位,鉴定出来,贬值损失7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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